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监督,促进行业自律,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诚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是指建立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系统,对开发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在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经营等活动中市场行为的诚信度进行综合评定分级,并依据评定级别实施分级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市市区内注册备案的开发企业,均纳入我市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系统管理。
在外省、市注册,在我市市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纳入我市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系统管理。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园林、工商、税务、统计、物价、教育、电力、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密切协作、优势互补、信息共享”的原则,共同做好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监督工作。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指导全市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系统的公平、公正、公开运行。
第五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本市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本办法,具体实施本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载、计分、评级和公示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及管理
第六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企业信用信息由开发企业和对企业各项开发行为实施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网上报送。
(一)各级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及授权的社会组织表彰或授予相关称号的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及调解书;
(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七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按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分类。
基本信用信息是指企业身份信息和企业开发项目的历史及动态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以及授权的社会组织奖励、表彰及对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等行为的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房地产开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违反规划审批管理,违反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安全标准,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不遵守合同约定,不配合监督管理等行为的信息。
第八条开发企业通过填报《郑州市房地产企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企业的身份信息、项目信息和其它信息,经核实后录入系统。
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将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情况、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信息,及时通过市信用办向协会通报。
(一)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开发企业资质情况、人员情况、开发经营情况、住宅产业化等信息;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项目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和面积、存量土地情况等信息;
(三)市规划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项目位置、用地分类、建筑性质、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信息;
(四)市建设部门和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核实开发企业项目及配套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拖欠工程款等信息以及开竣工情况、“四新”技术应用情况等信息;
(五)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项目的水气暖等配套设施信息;电力单位负责核实开发企业项目的配电设施信息;
(六)市园林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等信息;
(七)市工商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注册、年检、违法广告情况等信息;
(八)市税务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缴纳税收情况;
(九)市统计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投资和销售收入统计等情况;
(十)市物价部门负责核实开发企业项目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情况,以及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情况;
(十一)市金融办联系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各商业银行核实开发企业资信等级。
第九条信用信息应实时更新、维护,各相关部门要对本部门提交的数据信息负责,影响企业信用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市信用办提交。
第十条协会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开发企业对其被公布的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报送该信息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报送该信用信息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核实,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意见。
第十一条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加减分有效期限正常为三年,对社会影响大、影响周期长的不良信用信息计分期可延长至五年,计分期限起始时间自信息发布之日起计算;企业基本信息计分期限为永久;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在计分失效后作为信用档案永久记录,供公众查询。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采取对其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量化打分的方法进行。每个企业基础起评分为100分,业绩和良好信用信息设定不同分值加分;不良信用信息设定不同分值减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标准”,并可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全市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X六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
AAA级企业为信用优秀企业,综合评定得分在150分(含150分)以上;
AA级企业为信用良好企业,综合评定得分在105分(含105分)以上,150分以下;
A级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综合评定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105分以下;
B级企业为信用较差企业,综合评定得分在0分(含0分)以上,80分以下;
C级企业为信用差企业,综合评定得分在0分以下;
X级企业为失信企业,有一票否决标准所列情况之一。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结果在协会网站(http://www.360fc.cn)进行网上公示,相关信息依据省、市信息公开的相关条例规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开,供社会群众和企业公开查询;
对公开发布的错误信息,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信息录入、更新的具体程序、依据及对评审人员、评审权限等具体要求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章 信用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对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依据。
第十七条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信用等级,对开发企业实施监管和服务。
(一)国土资源部门在房地产类土地招拍挂组织实施的具体要求中,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开发企业参与招拍挂标准之一。
(二)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开发企业,实行信用激励机制:
1.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开发企业列为市重点扶持企业;
2.开发企业全年处于AAA级,次年初由协会颁发年度AAA级奖牌,以资鼓励;
3.实行直接挂钩、重点跟踪服务制度;
4.设立绿色通道,对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首席服务官小组跟踪服务;
5.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其贷款授信,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6.优先推荐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7.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面,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适度放宽;
8.在参与国家和省、市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开发企业,实行信用激励机制:
1.设立绿色通道,对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简化程序;
2.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3.推荐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4.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面,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适度放宽;
(三)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开发企业,不作重点监管。
(四)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开发企业,实行信用限制机制:
1.对其发出信用警告,不推荐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2.建议资质发证单位降低其可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
3.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4.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面严格管理。
(五)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开发企业,实行信用警示机制:
1.对其发出信用警示;
2.建议资质发证单位降低其资质等级,依法限制其开发经营范围;
3.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4.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面严格管理;
5.建议金融机构不再对其发放新的贷款,对已发放的贷款加强管理;
6.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接受开发建设专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
(六)对X级的开发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建议资质发证单位在资质证书延续时不予换证。
第十八条建立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不良记录档案库。B、C、X级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情况记入开发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不良记录档案。如由以上限制人员担任开发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或高层管理人员,则该企业信用等级向下调整一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在我市市区注册备案,在市区外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其项目所在地政府和行政机关通报我市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可记入我市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系统。
第二十条开发企业基本情况自成立之日起填报,开发项目情况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起填报,企业及项目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自实施之日起计分。
第二十一条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信用等级核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的公平、公正与公开。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主管领导按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市)、上街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本辖区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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