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经纪、估价行业安全
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局(中心),各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条措施》(郑安委〔2021〕12号)和郑州市消防安全委员《消防工作提示函》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筑牢“底线”思维,现就加强全市房地产经纪、估价行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督导各县(市、区)房管局(中心)及各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认真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把安全生产关,切实把安全隐患杜绝于萌芽状态,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房地产经纪、估价行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主要内容
根据房地产经纪、估价行业安全生产的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意识,积极配合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部门,深入贯彻学习安全生产和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扛起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主体责任。
(二)各县(市、区)房管局(中心)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紧紧围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总体目标,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推动本区域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三)各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企业各部门负责人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四)各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安排专人对办公场所生产和消防安全进行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防事故零发生。
(五)各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主要负责人、部门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规范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各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生产经营过程危险因素分析、评价,重大危险源、重点部位监控等制度,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实行适时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应制定事故抢险预案,并定期进行模拟演练,提高企业和员工抢险自救能力。
(七)各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要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编制有应急预案的,要对预案做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救援范围;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3)应急辨别及风险评估;
(4)应急救援体系及设备;
(5)应急救援体系及演练;
(6)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7)事故应急救援;
(8)应急预案的维护;
(9)信息发布;
(10)其他事项。
(八)各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企业员工缴纳保险费,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企业员工和家属给予赔偿。
(九)各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要努力建立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体系,加快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建立安全生产监督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十)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各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相关要求
强化和落实各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安全主体责任,要建立各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负责、企业员工参与、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和房地产行业自律的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一)各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强化应急保障,保持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
(二)要切实提高企业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企业员工有权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行业主管部门全面落实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要切实强化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责任。
(四)房地产行业协会要切实发挥自律作用,通过组织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签订行业自律公约,制定行业内部奖惩制度,建立诚信体系,对会员单位实行评级制度等措施,建立起切实有效的内控机制,推动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行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将事故情况和处理措施及时逐级上报。
(五)对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建议发证机关给予降低备案等级、注销备案证书等处理,并按照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2021年7月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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