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 /

政策法规
文章检索

检索范围:

检索标题:

欢迎您使用文章检索系统!

欢迎您!
您是本站第 1301314 位贵宾!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行业自律公约>>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行业自律公约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行业自律公约

添加日期:2016/1/6 10:30:28 添加者:管理员 浏览次数:20987次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公信力,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业协会章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自律公约。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行业自律公约,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业规范。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具备法人资格,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社会经济组织。

第三条 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自愿加入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成为会员单位。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行规、行约,服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接受行业协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住建部统一要求建立《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教育和督促本机构人员恪守诚信服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建立、健全机构内部规章制度,杜绝各种违规操作行为。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销(预)售时必须“五证”齐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规定时限内到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应载明物业管理内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房产交付时应提供规范、内容详实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书》。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时限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合同标的物(发生不可抗力时除外),按照法定要求计算售房面积,公平交易,未按约定时限交付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应在约定时限内协助客户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证照、资质证书等证件必须齐全并悬挂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执业人员应参加本会每年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专业知识培训以提高业务水平;企业内部销售人员必须接

受专业知识培训,达到执业资格时(有注册规定时须注册生效)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如实填报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表格、文书、资料等。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场所等情况变更应按规定及时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依照企业资质等级进行开发经营,确保资金到位,不弄虚作假,不超范围经营。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房屋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限内应及时维修。

第十七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城市建设规划,确保小区和物业管理用房到位,并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做好前期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预售已经抵押的商品房,在签订合同前应如实

告知购房者,未解押的房产不得进行销售。

第十九条 禁止无用地许可证擅自占地开发经营;无规划建设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无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无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擅自上市交易;无核准资质等级和证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 禁止违反房地产开发建设标准和要求,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欺骗客户。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不合格建材、构配件和设备,要严守操作规程,科学地进行建设施工。

第二十二条 禁止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广告,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三条 禁止无故拖欠工程款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擅自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全部或主要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开发项目标的物委托(交于)未经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或营销策划。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开发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对其进行警告、业内通报、媒体通报并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撤销会员资格,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取消资质升级资格、降级、取消资质等惩戒。触犯法律的,将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视其情况给予赔偿。

1.以虚假宣传、广告误导消费者的;

2.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开发许可证书、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

3.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4.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用地性质或变更事宜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客户的;

5.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

6.未采用示范合同文本或在示范合同文本有强制性内容条款的;

7.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

8.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合同标的物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9.与有关单位或部门串通一气,搞假按揭,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公约其它条款者,由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或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视其违规程度对责任人分别给予处理:对个人可给予批评教育、业内通报;对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业内通报、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取消资质升级资格、降级、取消资质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由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

营活动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由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 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豫ICP备10204036号-5      技术支持:郑州极速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8号联合大厦17楼    电话:0371—67889725    协会邮箱:zzfdcxh@126.com